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合同办理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规定,现将采购合同办理有关要求作如下提示:

1. 采购人不得在未履行采购程序或未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实施合同内容。

2.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 采购人未按以上要求办理采购合同的将承担主体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非经学校批准,承办单位不得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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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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