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家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可作为核心参数吗?

发布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

案例回放


某医院组织一个全数字化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组织公开招标。该医疗设备主要用于腹部、泌尿、妇产、成人心脏、胎儿心脏、新生儿及小儿;血管(外周、颅脑、腹部);小器官、肌肉骨骼、神经,组织应变成像和剪切波成像等方面的临床诊断和科研教学工作,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具备持续升级能力,能满足临床开展新技术应用的需求。另外,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厂家或进口产品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要求这一条由一般参数改为核心参数。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能把生产厂家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可以作为核心参数吗?


专家点评


在医疗设备采购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供厂商的授权书,还有的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条款,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禁止。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欧阳克勇认为,这一条内容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来看:对于国内生产厂家来说,如果要求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且作为核心参数,实际就是变相地把授权、承诺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欧阳克勇表示,但对于进口产品的生产厂家可以这么做,是因为有的采购人顾虑有走私货混入,但并不强制要求进口货物都要授权。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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