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样品不完整却中标了,违规吗?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

案例回放


某地教育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学校教室多媒体设备,项目预算超过1000万元,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该项目招标人依法组建了全部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的7人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前提供投标产品的样机(包括86英寸液晶触控一体机整机、高拍仪、一体化有源音箱、无线麦克风、套装无线键盘鼠标、移动支架)并完成现场搭样。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样机的型号和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描述的产品一致。


在评审过程中,J供应商的供货制造商因交通延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产品的样机中的一部分(高拍仪、一体化有源音箱、无线麦克风)。但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仍为J供应商,其投标的主要产品是液晶触摸一体机。中标结果公示后,X供应商不服,向采购人提出三点质疑:


1.J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如何认定其可以进行演示?


2.在样品不全的情况下,J供应商是如何演示出招标文件中的演示要求的?


3.X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和演示要求,为何未中标?


收到X供应商质疑函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委成员认真回顾了评审过程和打分情况,一致认为X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提供样品不完整的投标人可以中标吗?


专家点评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为无效投标的规定,也没有样品不全不得进行演示的规定。因此,在评审过程中让J供应商演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样品的型号和配置与投标文件的描述不一致则不得演示或演示无效,但本案例中不存在这个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品和演示,从本质上说,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未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而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未提供检测报告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全,不能否决其投标,而应该对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另外,该项目样机演示设置分值10分,且设置为客观分,10项功能逐条演示,每演示完成一项得1分,合理可操作。其中和86英寸液晶触控一体机整机、套装无线键盘鼠标、移动支架相关的演示有8项;和高拍仪、一体化有源音箱、无线麦克风相关的演示有2项。专家观看样机演示且达成一致,判定:J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演示完成了上述8项功能,得8分;后2项因样品不全演示未成不得分。


X供应商认为自己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和演示要求,但本项目评标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除技术参数和样机演示外,评审因素还包括报价、综合实力、业绩、安装实施、售后服务等,中标的J供应商是有效投标中报价最低的,综合实力等也强一些,最终总平均分略高出X供应商而中标,X供应商未能中标也属正常。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提供样品不完整的投标人是可以中标的,并不违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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